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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条例第117条看香港董事越权交易:债权人如何自救?

在国际商业交往中,公司董事的权限问题常常是交易安全的关键所在。尤其是在香港这样一个普通法体系下运营的司法管辖区,董事是否越权行事,往往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与债权人的利益。今天,我们就从《公司条例》第117条出发,谈谈香港公司董事越权交易的认定标准,以及债权人如何在这样的情况下保护自身权益。

一、什么是“董事越权”?

简单来说,董事越权是指董事在未经公司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,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。这类行为可能涉及签署合同、处置资产、提供担保等。虽然公司内部可能对董事权限有明确限制(比如公司章程、董事会决议等),但对外部债权人而言,这些限制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。

正因为如此,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117条设立了一项重要原则:保护善意第三人

二、第117条:善意第三人的“护身符”

根据第117条,只要交易对方是“善意”(in good faith)与公司进行交易,且不知道董事的行为越权,那么该交易仍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。也就是说,即使董事实际上没有权限,公司也不能以“董事越权”为由拒绝履行合同。

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“善意”的认定。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
  • 债权人是否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董事越权;
  • 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;
  • 交易是否符合商业惯例;
  • 是否存在可疑情形(如交易明显不利于公司)。

只要债权人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的,就有很大机会主张交易有效。

三、第118条:关联交易的可撤销性

不过,并不是所有越权交易都能被“赦免”。如果交易涉及董事或其关联方(如亲属、关联公司),则适用第118条。这类交易即使对方是善意的,公司仍可主张撤销合同,除非:

  • 恢复原状已不可能;
  • 公司已获得赔偿;
  • 有善意第三方已取得权利;
  • 公司已确认该交易。

这意味着,债权人在与香港公司交易时,尤其要注意对方董事是否在“自己与自己交易”,这类交易的风险更高。

四、债权人如何自我保护?

虽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善意第三人,但债权人仍应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。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:

1. 审查公司授权文件

在重大交易前,应要求对方提供董事会决议、授权书等文件,确认签署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。尤其是担保、资产处置等特殊交易,更应谨慎。

2. 查询公司公开信息

香港公司注册处(Companies Registry)提供了丰富的公开信息查询服务,包括公司章程、董事名单、抵押登记等。通过查阅这些信息,可以初步判断公司内部权限结构。

如果您需要快速获取香港公司的官方注册文件,可以使用亚古数据的香港公司查册服务,一站式调取商业登记证、董事名册、公司章程等权威资料。

3. 注意交易合理性

如果交易条件明显不公平或不符合商业逻辑,法院可能认定债权人并非“善意”。因此,保持交易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。

4. 引入法律意见

对于高价值或高风险交易,建议聘请熟悉香港公司法的律师进行尽职调查,出具法律意见书,进一步保障交易安全。

五、结语
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117条和第118条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,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警惕。尤其是在跨境交易中,语言、文化、法律体系的差异更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。

因此,无论是银行风控部门、涉外律师,还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,都应在交易前做好充分的尽调和审查工作。只有在理解法律规则的基础上,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,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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