亚古数据

香港公司“强制收购”全解析:从要约到少数股东挤出(Squeeze-out)

在企业并购与重组的过程中,“强制收购”是一个常见但又充满法律细节的环节。尤其在跨境并购中,了解香港《公司条例》中关于强制收购的规定,不仅有助于收购方顺利推进交易,也能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。今天,我们就来系统解析香港公司强制收购的全过程,从“要约收购”到“少数股东挤出”(Squeeze-out),带你掌握关键法律机制与实际操作要点。

一、什么是“要约收购”?

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第689条,所谓“要约收购”(Takeover Offer),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(除收购方自己已持有的股份外)发出的、条件统一的收购建议。换句话说,要约必须覆盖同一类别中的所有股份,且条款一致,才能被认定为法定意义上的“要约收购”。

举个例子:如果A公司想要收购B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份,它必须向所有B公司股东发出条件相同的要约,而不能对不同股东“区别对待”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某些股东因境外法律限制未能实际收到要约,或在某些地区难以接受要约,只要符合公告或网站公示等法定程序,该要约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(第690条)。

二、触发“挤出机制”的门槛

当收购方通过接受要约的方式,成功获取目标公司至少90%的股份时,就触发了所谓的“挤出机制”(Squeeze-out)。此时,收购方有权向剩余股东发出通知,强制收购其持有的股份(第693条)。

举个例子:假设某公司共有100股,收购方已通过要约获得至少90股,即可对剩下不超过10股的股东发出“挤出通知”。

如果收购方未能达到90%的门槛,但仍希望继续推进收购,也可向法院申请批准发出挤出通知。法院在考虑下列因素后,可酌情批准:

  • 收购方已尽力联系但仍无法找到某些股东;
  • 若这些股东接受要约,收购方本可达到90%门槛;
  • 收购对价公平合理(第693(5)条)。

三、少数股东的反对与法院介入

被“挤出”的股东并非完全没有发言权。根据第695条,股东在收到挤出通知后的两个月内,可向法院提出申请,反对该收购。

法院在审理时,尤其关注收购对价是否“公平合理”。如果法院认为收购条件不公,可裁定收购方不得强制收购,或要求其以法院认定的条件收购。

这一点对跨境并购中的中小股东尤为重要。很多时候,股东之所以反对,并非不愿出售股份,而是认为价格未反映公司真实价值。因此,法院的介入成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最后防线。

四、强制收购的流程概览

为了方便理解,我们整理了强制收购的基本流程,供你参考:

插图 268x1024.png

五、实务中的典型案例

在跨境并购中,挤出操作常见于上市公司私有化或集团重组。例如:

  • 案例一:某跨国集团为整合亚太业务,对旗下香港子公司发起要约收购,在获得92%股权后,对余下8%的股东启动挤出程序,最终完成100%控股。
  • 案例二:一家基金在收购某科技公司时,因未能联系到部分海外股东,向法院申请挤出批准,法院在确认对价公平且程序合规后予以批准。

这些案例显示,挤出机制虽具强制性,但也强调程序正义与对价公平。

六、结语:合法合规是关键

强制收购是公司并购中一项高效的法律工具,但也必须在《公司条例》的框架下依法推进。无论是收购方还是少数股东,都应当清楚自身的权利与义务——收购方需确保程序合规、对价公允;少数股东则应在法定时间内积极行使反对权,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。

如果你正在处理涉及香港公司的并购、尽职调查或股东争议,准确理解强制收购机制将大有裨益。我们提供香港公司查册、公司章程调取、股东名册获取等服务,帮助你掌握第一手企业信息,为决策提供权威依据。

如需查询或调取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、董事股东名单、良好存续证明等官方文件,欢迎联系我们,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、高效的一站式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