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跨境股权设计中,公司章程是企业的“宪法”,但中国香港与内地的公司章程存在根本性差异。许多企业因忽视这些差异,在VIE架构、跨境投资等场景中遭遇法律风险。本文将深度解析两地章程的7个致命差异点,助您规避跨境股权设计中的“隐形地雷”。
一、公司目标条款:自由度VS法定限制
- 香港(《公司条例》第82条)
允许公司设定宽泛的经营目标(如“从事任何合法业务”),且可随时修改。这种灵活性尤其适合VIE架构中作为控股主体的香港公司,便于业务快速调整。 - 内地(《公司法》第9条)
经营范围需明确登记,超范围经营可能导致合同无效。VIE架构中若境内实体的经营范围与香港母公司不一致,易引发合规风险。
VIE警示:某科技企业因香港母公司目标条款含“数据服务”,而境内实体无此经营范围,被认定为违规经营。
二、股权转让机制:自由流通VS严格限制
对比项 | 香港公司章程 | 内地公司章程 |
---|---|---|
转让限制 | 可自由约定(通常无强制优先购买权) | 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(第84条) |
股东退出 | 可设置灵活退出条款 | 法定回购情形有限(第89条) |
跨境设计陷阱:内地股东通过香港公司持股境外资产时,若未在章程中预设退出机制,可能面临“退出无门”的困境。
三、董事权力边界:董事会中心主义VS股东会集权
- 香港(《公司条例》第67条)
董事会拥有广泛决策权(如投资、担保),股东会仅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。 - 内地(《公司法》第59条)
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。
VIE爆雷案例:某教育集团香港董事擅自签署VIE控制协议,因超出内地实体章程授权范围,被法院认定无效。
四、资本制度差异:无面额股VS法定注册资本

股权设计影响:香港公司更适合搭建多层SPV结构,而内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仍存在实缴期限硬约束(第47条)。
五、表决权配置:类别股自由VS同股同权
- 香港(《公司条例》第176-184条)
允许发行优先股、黄金股等类别股(如VIE架构中的特殊投票权股)。 - 内地(《公司法》第144条)
类别股发行限于四种法定类型,且禁止上市公司发行超级投票权股。
致命差异点:拟赴港上市企业若在架构中设置AB股,需确保内地实体章程与香港控股公司条款兼容。
六、章程修改程序:特别决议VS严格多数决
场景 | 香港要求 | 内地要求 |
---|---|---|
修改章程 | 75%股东通过(特别决议) | 66.7%表决权通过(第66条) |
紧急修订 | 最快14天完成 | 需工商变更登记(耗时30+天) |
跨境风险:某生物医药企业在VIE架构调整时,因内地章程修改滞后导致控制协议失效,融资受阻。
七、清算条款:意思自治VS法定清算
- 香港(《公司条例》第229条)
可约定自愿清算条件(如创始人离职触发清算)。 - 内地(《公司法》第229条)
清算事由法定化(如营业期限届满必须清算)。
股权设计启示:跨境架构中若香港公司设置弹性清算条款,需同步评估对境内实体稳定性的影响。
跨境股权设计的3大合规建议
- 章程条款穿透审计
对VIE架构中香港公司与内地实体的章程进行冲突条款扫描(如目标条款、表决机制)。 - 双重法律意见
分别聘请香港与内地律师出具章程合规意见书,重点关注《公司条例》第82条与《公司法》第9条的衔接。 - 动态监控机制
建立两地章程修订的联动备案流程,避免单方面修改导致控制链断裂。
关键提示:在搭建跨境架构前,务必通过专业机构调取目标公司的完整章程文件。例如香港公司的章程(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)需包含组织大纲和细则,可通过香港公司查档服务获取经注册处认证的版本。
结语
香港与内地公司章程的差异,本质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制度碰撞。在VIE架构等跨境股权设计中,这些差异可能从“技术细节”升级为“系统性风险”。唯有深度理解两地的规则基因,才能在跨境商业版图中构建真正稳健的法律防火墙。